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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近年来侵财型犯罪案件现状特点原因及对策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3/11/04

摘要: 侵财型犯罪是当今社会中的一种多发性犯罪,由于其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威胁着民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影响着社会稳定,是拉动刑事案件总量上升的主要因素。笔者试图通过分析侵财型犯罪的特点及原因等,站在检察机关的角度提出打击策略,为完善侵财型犯罪处理提出对策。
关键词: 建水县 侵财型犯罪 

近年来,侵财型犯罪危及公民财产甚至人身安全,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为严厉打击侵财型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有必要对侵财型犯罪进行分析,找出对策,以遏制和减少该类犯罪发生。笔者根据建水县检察院近五年来受理的刑事案件情况,对我县侵财型犯罪多发的特点、原因及对策等进行了调研,以期提高打击和防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当前我县侵财犯罪案件现状
侵财型犯罪为目前我县刑事案件犯罪主流,危及公民财产甚至人身安全、人民生活,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为严厉打击侵财型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通过分析建水县侵财型犯罪的特点、成因,寻求预防和打击的有效对策。我县近五年的侵财犯罪案件情况如下:


起诉总件数
起诉总人数
起诉
未成年人
起诉
女嫌

累犯
共同犯罪案件
不起诉

外来人员

身份


学生
工人
农民
无业人员
个体劳动者
国家
工作
人员
服刑罪犯

其它
07 年
86
117
32
4
3

3 人

12

1
181
5




08 年
111
208
36
5
2

1 人

11


197
5
1
5


与08
年比
升29.07%
升77.78%
升12.5%
升25%
降33.33%

降66.67%

降8.33%


升8.84%
持平




09 年
84
143
28
5




8


135
8





与08
年比
降24.32%
降31.25
降25%
持平




降27.27


降31.47%
升6.%




10 年
93
163
27
7




14


156
4
1
1

1

与09年比
升10.71%
升13.99%
降3.57%
升40%




升75%


升15.56%
降50%




11 年

78
174
28
5
3

2

6
1

163
9


1

与10年比

降16.13%
升7.69%
降3.7%
降28.57%
升100%

升100%

降57.14%


升4.49%
升125%




总数


452
875
15
26
8

6

51
1

832
31
2
6
1
1



















二、呈现出的主要特点
  (一)盗窃犯罪居五年以 来每年侵财型犯罪之首,抢劫、抢夺“两抢”案件占有次高比重,且具多次作案特点。2007年至2011年我院共起诉盗窃罪案件346件,占76.55%;抢劫罪案件60件,占13.27%;抢夺罪19件,占4.2%;诈骗罪9件,占2%;故意毁坏财物罪6件,占1.33%;挪用资金罪5件,占1.11%;敲诈勒索罪4件,占0.88%;职务侵占罪3件,占0.66% 。其中有的案件还涉嫌数个罪名。近年来,随着生活改善,在城市和农村,使用摩托车、电动车、农用三轮车的人越来越多,犯罪分子自然而然地盯上了这一易盗易藏易销的犯罪对象,导致侵财型犯罪愈演愈烈。
(二)农民犯罪在犯罪主体比例最高。2007年至2011年受理的侵财型犯罪案件,农民占到95.09%,无业人员占到3.54%。而其中外来人员占到5.83%,可看出农民涉及侵财犯罪比例最高。作为农业大国,我县农民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农民在侵财型犯罪中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 题。因为文化程度低,导致一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因此自我控制能力差,只凭自己一时主观臆断,遇事好冲动,不计后果。而城乡差距增大,大量农民涌向城市,但得不到及时吸收安置,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有的农民因为吃不得苦,无技术、无保障,从而铤而走险,违法犯罪。而贫富不均引起的心理失衡,加上外界犯罪诱因的存在,助长了投机和冒险心理。这些不良心理,导致了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不容忽视。2007年至2011年我院起诉的侵财型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共151人,占到侵财型犯罪案件总人数的17.26%。这些未成年人有的是小小年纪就在社会上混迹,有的是来自单亲家庭,受社会不良分子勾引教唆,走上犯罪道路。
(四)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低的趋势突出。五年中审查起诉的侵财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为文盲的58人,占6.63%;小学文化522人,占63.09%;初中261人,占29.83%;高中11人,占1.26%;职高1人,占 0.11%;中专14人,占 1.6%;专科2人,占0.23%;大学文化5人,占0.57%如下图所示。
(五)犯罪方式简单,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犯罪分子作案方式和手段,通常是趁单身人行走不备之机实施抢夺,或持刀威逼、殴打被害人等手段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或乘人不备秘密窃取财物。作案对象也是价值不等,或飞车抢夺,团伙作案,利用摩托车作为工作,选择的受害人多为带包女性。有的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后,通常会立即销赃,销赃时通常无固定价格和地点。综合来看,收赃地点多为个人经营的手机店和废品收购站等。
(六)犯罪动机单纯,好逸恶劳,贪图享乐引发犯罪。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享乐主义,希望通过不劳而获的不法手段获取不义之财。暴力和威胁是实现犯罪目的便捷手段,符合这类人追求目的方法简单、突发性大的作案心理特点。有一部分犯罪分子往往因第一次得手而感到这种赚钱方式远比栽田种地赚钱更快更容易,存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人发现,便继续实施犯罪。
(七)团伙性犯罪较多,重新犯罪的比例低。五年中,我院起诉的875名侵财犯罪案件被告人中,仅8人为累犯,占到0.91%。这证明侵财型犯罪中的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如我院2011年办理的一起四人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采用使用干扰器干扰的办法,消除机动车警报系统,盗窃电动车、微型车得手十多次,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八) 发案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地域和时间。从近五年统计的数据来看,侵财型犯罪在我县的发案地域性较为明显,大多数发生在城区和乡镇的集镇上,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如我院2012年上半年起诉的朱某某等四名被告人盗窃案中,在2010——2011年两年间,四人疯狂盗窃多达38起。而38起盗窃犯罪的作案区域均集中在临安镇,在城区和城郊附近。且作案时间大部分为晚上7点半到10点半这段时间,而这段时间刚好为老百姓吃完晚饭后到外面逛街、散步的时间,犯罪分子就是利用这一有利于作案的时机,使得盗窃连连得手。
三、发案原因
(一)侵财型犯罪高发的原因。引发侵财型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大环境客观方面影响,也有行为人自身主观方面因素。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各种消费方式也刺激着人们。而盗窃犯罪分子大多数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想迅速发家致富。在不良因素影响下,面对诱惑,铤而走险,干起侵财犯罪勾当。
(二)社会防控体系综合防治能力不强,受害人防范意识淡薄。一是群众报案不及时报案,或怕报复不报案,影响了侵财型案件侦破,从而导致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地作案危害社会。二是法院判决偏轻,存在着以罚代刑现象。对并处罚金并能在判决前交付罚金的犯罪分子判刑较轻,适用缓刑较多,不利于打击犯罪。同样作案情节的被告人,有可能因为是否缴纳罚金的问题,而导致缴纳罚金的被判缓刑,未缴纳罚金的实刑的结果。三是受害人自身也存在安全防范意识方面的问题,乱停乱放、缺乏防盗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如一些单位缺乏必要安保措施,增加了犯罪分子作案得手率;一些家庭对大量现金和重要物品随意放置,以致失盗;摩托车、电动车等随意停放,在无人看管又未采取可靠防盗措施情况下,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三)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由于侵财犯罪嫌疑人大多文化素质偏低,处在社会最底层,法制观念淡薄,部分人甚至对法律一无所知,是其走向犯罪深渊的一个重要因素。建水县位于云南南部, 红河中游北岸,拥有人口58万,交通方便,虽然目前经济发展状况良好,但总体而言整个县域经济仍属于农业经济大县,农民占主体。
( 四)对特殊人群的管理不到位。一是在管理机制上,缺乏完善度。由于服务理念不强、管理体制不畅、管理手段简单,对特殊人群的服务和管理出现了“盲区”,少部分会缺乏归属感,引发犯罪。二是在社会舆论与社会心理上,存在歧视、鄙视和不信任现象,使得这些特殊人群有困难没处找、有想法没处表达,从而增大了他们对社会的和谐稳定的影响。
四、对策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预防和遏制侵财型犯罪,引导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一是在宣传方面,检察机关不应只注重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也要通过侵财型犯罪案件典型案例宣传,以案说法,使人们认识到侵财型犯罪严重性,增强人们遵纪守法和自我保护法律意识。二是要加强文化、法制教育力度。大力加强文化教育,才能提高其思想认识水平,使之认识到具有多种谋生途径。通过文化、新闻出版、大众传媒等及宣传展示栏、广告等广泛宣传法制文明和理念,在社会上营造预防侵财型犯罪良好氛围,消除潜在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意图,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增强他们参与预防侵财型犯罪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构筑社会联动防控机制。对侵财型犯罪多发地区,建立防控网络,调动群众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是要动员群众参加安全防范体系,形成打击合力,以公安派出所为主力军,各单位、各居民小区、各村为治安联络点,充分发挥公安的和群众对自身周围环境、人群熟悉的优势,使情报得到快速传递,使公安机关能够在案发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迅速侦破案件。二是作为检察机关,须突出工作重点,提高办案速度和质量。对于入户抢劫、抢夺,这类危害后果严重的恶性犯罪案件,应坚持快捕快诉,在时间上严格要求,规定一般案件审查逮捕期限应在一天内办结,疑难、复杂及需要补查证据的案件要在三天内办结。在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案件应在三天内办结,疑难、复杂及需要补查证据的案件十天内办结。大力提高办案速度,这样才能体现打击力度,保证捕得准,诉得准,不让案件在检察环节留下后遗症。检察院还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督促公安机关补充鉴定等相关证据,从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上严格把关,做到案件在保证质量基础上尽快起诉到法院。三是法院也要保持与前几阶段同样的办案效率。
  (三)定期组织专项行动。一是开展打击侵财型犯罪专项行动。可以通过加强对车辆修理厂、二手手机店、废品收购站等的管理,从而断绝销赃渠道,定期严厉打击盗、抢等侵财型犯罪。二是在打击侵财犯罪的同时,加大追赃力度,尽最大可能挽回群众损失,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三是法院对累犯和结伙作案、流窜作案的被告人要从严惩处,以彰显法律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作用,起到震慑作用。
(四)加强特定人群管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采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社会各界资助、个人缴费等多渠道筹集无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养老补助专用金,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切实改善无业人员生活,使无业人员有较稳定经济来源,减少侵财犯罪发生率。二是关心未成年人成长。重点抓好中小学生、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等的教育、管理,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三是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巩固改造成果。加强治安力量和基层社区组织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尽量减少结伙作案的可能性。同时,及时帮助实现就业,使其回复到稳定的生活方式中。
(五)动态预警,情报研判,着力提高精确打击能力。分析发案片区,加强案件多发地段的警力配置。一是强化信息研判预警。研判案件高发时段、地段和连续性作案轨迹,在时间和地点上排列发生的每起侵财案件,从动态角度研究发案特征。二是召开分析讨论会,对同类、同伙案件进行梳理汇总,分析规律特点。各级执法部门加强对案件多发地段、多发场所的巡查监管。
(六)发挥公检法职能作用,建立各级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刑事审判的震慑力和社会影响。一是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强化审判机关的震慑力和社会影响,使审判工作走向社会、走进社区、走进学校。可改变目前无规则的宣判方式,将一段时期内抢劫、盗窃或抢夺等典型侵财型犯罪案件集中宣判。二是建立全方位社会治安监督体系。定期召开以政法部门为主,工商、劳动等政府职能部门为辅,同时派出所、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由公、检、法三部门通报一段时期内在该区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特点、数量、类型、赃物的销售去向等内容,各方提出本单位辖区内的治安情况,集体会诊各自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形势,研究提出具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综上,通过进一步加强侵财型犯罪案件的处理,进一步增强民众满意度,使民众对我县司法的认同感加强,从而积极参与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活动中,形成了打击侵财型犯罪的浓厚氛围,提升基层检察机关办理侵财型犯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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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水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资料。 (作者:建水县检察院 余淑瑾、王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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