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红河长安 > 理论研究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管理问题的调研报告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3/11/04

【内容摘要】目前对社区矫正中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管理的主体已从司法行政机关转为公安机关。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关键词】剥夺政治权利 罪犯 调研

2009 年,根据社区矫正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公安机关管理的监外执行罪犯全部移交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中也包括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进行管理的主体又从司法行政机关转为公安机关。笔者结合红河州建水县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进行管理的情况,就如何加强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管理进行如下分析。
一、我县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基本情况
(一)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情况。我县现有剥夺政治权利罪犯30人(此数据于2012年9月统计),均系监狱刑期届满和假释期届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时间最长的为10年,最短的为1年多。2011年5月1日新刑法施行前交付执行的18人,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前交付执行的7人,2012年3月1日后交付执行的5人。
(二)管理情况。从管理机关而言,从2009年起,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从公安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开始,我县的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按照云南省制定的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要求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上一周的活动情况,每月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思想生产生活情况,同时必须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学习教育、培训。从2012年3月1日起,《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起,司法行政机关对过去接收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基本上没有进行管理,对新接收的仅建立一个接收档案。因此,现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管理,处于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均未进行监管的状态。
从被管理者而言,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较难管理。如监禁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监禁刑执行完毕后进入剥夺政治权利阶段时,有的被执行人甚至有的矫正对象会理直气壮地表示自己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相关机关不应再对其有任何要求。究其原因,是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觉得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对日常生活影响不大,被制约和被惩罚的感受不强的原因,根本原因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性较弱。
二、现行法律法规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管理的规定
2011 年5月1日 起施行的刑法明确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刑法的规定,说明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实行社区矫正管理,虽然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但从2009年实行社区矫正开始,公安机关把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后,执行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司法机关又以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为根据,没有要求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定期到司法所报告思想活动情况,参加公益劳动。
三、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首先,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进行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但现在没有文件精神要求及时把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管理工作移交公安机关,使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处于两不管的状态,不利于刑罚有效执行。其次,如果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仍按照社区矫正管理的规定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管理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竟剥夺政治权利只是资格刑,要求其接受管理,是对其人权的侵犯。
(二)对策建议。一是检察机关对刑罚的执行具有监督职责,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有权提出检察建议,因此,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应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从有利于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分子进行监督管理的角度出发,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以及对其人权的保护,尽快将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管理工作移交公安机关,以最大化地维护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分子的人权。二是相关部门在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管中,要有意识地增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性,必要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如可把社区服务作为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刑罚执行方法,至于如何将社区服务刑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很好地契合,有待进一步探索。
综上,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尝试着用最有效、最人道的方式来对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目录:
1.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广西民族大学,王创伟;
2.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刑的立法思考与执行实务探究》,任文娟,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3. 《社区矫正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困惑与出路》,骆群 戴晓东;
4. 《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褚耿芳。 (作者: 建水县检察院 张伟、李跃明)

阅读下一篇

调解工作创新研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利益结构的不断调整,在社会和经济领域中原本就存在的潜在的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凸现,这种矛盾在一定时期内不但不可能消除,而且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将呈上升趋势,甚至在特定环境、特定时期将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返回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