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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不是妈妈不要你!--一场输给病魔的母爱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9/05/20

  “对不起,不是妈妈不爱你,是实在交不起医药费…  2014,一张“重庆市一位母亲从医院出来,因为实在交不起医药费给儿子下跪赔罪,希望孩子原谅自己的无能为力…懵懂的孩子无法明白,一直安慰着妈妈”的照片风靡网络,无数中华儿女一阵心酸。近日,石屏法院审结一起申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一位母亲因为病魔缠身,无力抚养孩子,在人生最后的旅程,请求法院将两个孩子变更由前夫抚养。 

  【案件直击】杨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在经历了14载的婚姻生活后,二人于20159月协议离婚,并约定两个女儿由母亲杨某独自抚养。20186月,杨某突发脑部胶质瘤,并入院进行了手术切除治疗,因手术后需要长期化疗复查,杨某便将两个女儿交由年近70的父母照顾。在后续几次化疗后,杨某病情并未得到有效控制,在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杨某深知自己剩余的时间已经不多,为寻求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的方法,杨某与高某商议变更抚养权问题,但未果,无奈之下诉至石屏法院,要求由前夫高某承担婚生女儿的监护责任。 

  接到案件后,该院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通过调查,发现被告高某本人长期在外打工,其主要收入来源为打工收入。承办法官首先对被告进行教育引导,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给子女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目前原告病情恶化,不再适宜继续抚养子女,被告高某应该肩负起抚养责任来,经承办法官多方释法明理,被告高某表示同意变更抚养权。结合双方子女在当地就学和被告长期外出务工的现状,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考虑到被告外出务工不能给孩子提供稳定成长环境的困境,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达成了“孩子暂时继续由原告杨某抚养教育,被告高某按月向原告杨某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调解协议。至此,一件抚养权纠纷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李福宝、唐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