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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代价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9/08/21

  近日,红河县法院执行干警一行来到红河县甲寅镇他撒村委会某村,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智某与被执行人郭旁某、郭顺某、郭有某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但案件的执行受到被执行人郭旁某及其妻的妨碍,被执行人郭旁某受到了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的惩罚。

  郭智某与郭旁某、郭顺某、郭有某都是属于某村郭姓一个家族的旁亲,并上下相邻而居。2006年,郭智某家翻修房屋时,在房屋三楼后山墙开了一扇门,从门口延伸一条空中过道连接至郭旁某、郭顺某、郭有某房屋门前的公用道路进行通行,这引起了郭旁某、郭顺某、郭有某三家人的不满。20184月,郭旁某、郭顺某、郭有某三家联合用空心砖支砌砖墙堵死郭智某一户从三楼到屋后公用道路的通道。20185月,郭智某将被支砌的空心砖墙从中间打开宽约98cm的通道继续通行。20187月,郭旁某、郭顺某、郭有某三家就把郭智某修建的空中过道砸烂,以便彻底禁止郭智某一家从三楼后门到屋后道路的通行。郭智某便向红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红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判令被告郭旁某、郭顺某、郭有某等人停止妨碍原告郭智某一户从其房屋三楼后门的通行,并赔偿原告郭智某空中过道损失费800元,但被告郭旁某、郭顺某、郭有某非但不履行法律判决义务,再次用混泥土堵死原告郭智某一户从三楼后门到屋后公用道路的过道,原告郭智某遂申请红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红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经多次做被执行人的工作无果后,决定强制拆除被执行人封堵的砖墙。 

  在执行现场,被执行人郭旁某一见到执行干警就骂声不断,甚至威胁执行干警,扬言没有他同意,谁敢来拆就要杀谁。执行干警苦口婆心地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释明,劝说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但被执行人郭旁某极不配合,严重干扰了现场拆除工作。执行干警当即决定对被执行人郭旁某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于是将被执行人郭旁某押解到警车上加以控制。经过40多分钟的努力,执行干警将封堵申请执行人郭智某家的围墙予以拆除,恢复了正常的过道,被执行人郭旁某因阻碍执行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案件的执行起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申请执行人郭智某一户从其房屋三楼后门通行,走的是村集体公共道路,并没有侵犯被执行人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阻碍申请执行人一户的通行权。同时,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抗拒、躲避或规避执行、防碍执行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当相互谦让,团结互助,要破除陈规陋习,遵纪守法,积极适应新时代的生产、生活方式,才能建设我们的美丽乡村,才能过上幸福的生活。李梅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