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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中院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法院司法救助工作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9/11/13

  为进一步规范本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程序,统一救助标准,根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红河州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实际,日前,红河中院出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于116日起施行。 

  《意见》共分17条,对司法救助的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原则、救助程序及具体救助金额确定等问题作了详尽规制。《意见》首先明确,被救助对象应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并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为主;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能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 

  《意见》规定,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工作;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救助金的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确定:(1)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2)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3)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4)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5)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合议庭决定救助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标的数额的50%,超过50%或个案救助金额超过3万元的应当提交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救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标的数额。 

  《意见》同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救助时,应当提交《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实际损失证明、生活困难证明、财产查控情况材料、执行笔录、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认为申请材料齐备、无误的,案件承办部门与司法救助部门、立案部门均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签注、立案、移送手续;认为申请材料不全或有误的,案件承办部门或立案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限期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亦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红河中院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全面推进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运行,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传播司法温暖,促进当事人真正走出困顿、重新开始幸福生活,对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价值观、强化司法公信力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罗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