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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诉离婚,法院怎么判?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20/01/09

  近期,石屏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引发离婚诉讼的案件。虽然原被告双方系第一次到法院诉讼离婚,但在组织调解和好无效后,法院仍然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准予双方离婚。 

  案情:张某与赵某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孩,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二人双双下岗后,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118月一天,双方发生争吵,赵某某将张某打伤。2015929日,双方争吵,赵某某再次将张某打伤,后在双方亲友的劝导下,赵某某当众向张某道歉。此次双方虽然和好,但在后来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夫妻关系若即若离,一旦发生争吵,张某就到亲友家借宿或住宾馆。201994日,双方在大街上发生争吵,赵某某再次将张某打伤,路人向110报警。20191015日,张某向石屏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处理。 

  石屏县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认定了赵某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按照程序规定,法庭在庭审过程中组织调解和好,被告赵某某当场承认错误并对张某保证不再打人,表示以后将处处谦让张某,希望法庭给其一个机会。经法庭对张某反复劝说后,张某仍坚持离婚,不愿与赵某某和好。调解和好无望后,石屏县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张某与赵某某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处理。 

    法官办案心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首先是调解和好,经调解后不能和好的,再调解离婚,如一方仍坚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给双方一个冷静处理期间,但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规定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上述法律规定是离婚的刚性规定,特别是前三项规定的情形,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经调解和好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该案被告屡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符合了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故该案虽是第一次起诉,但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石屏县人民法院  孙明)